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于對中外合資、合作評估機構審批情況調查的通知
國資辦發(fā)(1994)28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處):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中外合資及中外合作資產評估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根據(jù)《關于頒發(fā)重新修訂的〈資產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辦發(fā)[1993]58號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全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所審批的中外合資及中外合作的資產評估機構情況進行調查備案,各地凡在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前批準的中外合資(合作)評估機構,報國家資產局備案;在此之后審批的要重新上報國家資產局補辦批準手續(xù)。各地接到本通知后,對中外合資(合作)的資產評估機構,請按以下內容填報情況:
1.綜合情況:機構名稱、法人代表、聯(lián)系電話、地址、郵政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