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發(fā)布日期:2010-06-28|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來源:國資數據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已于2007年6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法釋〔2007〕12號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

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2007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28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yè)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規(guī)定。

  ……
繼續(xù)閱讀(剩余:83.94%)
請登錄后識別閱讀權限!

掃碼在手機上打開本文
DN:N20320520250506N
? 2003-2025 國資數據中心  版權所有   未經許可,均不得轉載有    網安備510190020016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