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
定向增發(f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向符合條件的特定投資者非公開發(fā)行的股份,是上市公司再融資的手段。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定向增發(fā)股份增值利益的案件中,因國家工作人員獲利行為嵌套于復雜的金融工具中,具有一定的民事化、市場化特征,因而對行為的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認識。筆者認為,查辦此類案件需堅持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進行穿透式審查,聚焦國家工作人員參與的定向增發(fā)股份的“機會稀缺性、投資風險性、收益確定性、權力對價性”四個維度進行深入核查,通過剝離“資本運作”表象,揭示權錢交易本質,準確認定犯罪數(shù)額。
基本案情
王某,2008年9月至2017年7月任某市A公司(國有企業(yè))黨委書記、董事長。李某,B投資公司(私營企業(yè),以下簡稱B公司)實際控制人,該公司的業(yè)務為參與上市公司定向增發(fā),2 ……
